红网新晃站10月20日讯 (杨燕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85后女子租来房子提供给他人作为卖淫场所,从中捞取提成。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容留卖淫案件,被告人龙小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龙小妹为了“来钱快”,承租了林冲乡某商务酒店一楼一套房作为容留卖淫的场所,并在其开设的“心梦园发廊”内承揽“生意”。先后纠集四名女子通过向他人发“美女的电话”的蓝色卡片诱使他人进店嫖娼,并每次从卖淫获利中提取至少30元。5月21日23时许,当卖淫人员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将被告人龙小妹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小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