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攸县站讯【通讯员 任佳 张玲凤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赵某,1989年出生,攸县新市人,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31日晚,赵某与微友谭某到攸县网岭镇某酒店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趁谭某熟睡之际,到酒店门口处将谭某的小车尾箱打开,把尾箱内谭某的手提包偷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8000余元,后赵某将此款挥霍一空。
该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再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