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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丨不良商家私调计量器具短斤少两 大通湖消委现场查验获加倍赔偿 ③
红网时刻
2022-03-17 16: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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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2年“3.15”之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和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红网益阳站推出关注3.15栏目以此唤起全社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关注,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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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三

不良商家私调计量器具短斤少两 大通湖消委现场查验获加倍赔偿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19日,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养殖户郑某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南湾湖鱼苗养殖户夏某处购买12874斤白鲢鱼苗(以下简称鱼苗),回去复秤后发现只有9255斤。11月21日,郑某再次向夏某购买8877斤鱼苗,并认为本次交易依旧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遂电话向大通湖区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

2021年11月21日,大通湖区消费者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当即受理并派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到达现场时当事人双方争执不下,执法人员立马对交易时夏某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查,现场没有找到检定合格证明,夏也表示从未对自己使用的电子秤进行过检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检定合格的电子秤对涉事鱼苗进行复秤,通过比对:双方交易记录的鱼苗质量为8877斤,执法人员复秤的鱼苗质量为6540斤,前后相差2337斤。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拍照取证并查扣涉事电子秤。

11月22日,经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分别询问后,由大通湖区消费者委员会召集双方进行消费调解。调解会上,执法人员首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和经营者十项义务进行解释,并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告知郑某,提出除退返多收价款外可要求夏某增加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夏某现场主动承认所使用的电子称准确度被其破坏,并向郑某道歉;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并协商一致:夏某退还1.1万元购鱼款,并赔偿1.5万元给郑某。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夏某破坏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评析

此案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功维权的代表性案件。投诉人购买鱼苗用于农业生产,主体较一般消费者更为特殊。鱼苗属于作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鱼苗的优劣、多少对产量的影响是巨大且不可挽回的,在调解过程中投诉人郑某多次反复强调:“少两千斤苗,到时候至少要少两万斤鱼,而这些也只有在出鱼的时候才能知道,是要亏大钱的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大通湖区消费者委员会将本次调解涉及到的消费纠纷调解和行政执法区分开来,充分体现出地方行政执法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之间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没有发生“以调代罚”“以调代处”的情况。经过调解,最终不但退还了多收的购鱼款还赔偿了1.5万元。在当前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下,此案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还合理考虑到了被诉人的经济条件,提出客观可行意见,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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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红网综合

编辑: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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