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6月1日报道 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大林江水电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煌,于近日被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6月至2009年,李煌用个人及大林江水电公司的名义,以月息1.5分至15分不等的高息,先后向40多个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吸收存款达1745万元,李煌将上述存款用于还息、放贷和家庭生活开支。
与此同时,李煌利用负责该公司日常事务的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补偿款虚假报账,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30万元。另将何某投入大林江水电公司的69万元不入账而据为己有,数额巨大。检察机关对李煌的上述两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据此,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记者 匡皓 通讯员 欧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