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5月28日报道 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侯某(在逃)找到被告人乐某,说有人愿意高价收购红豆杉,乐某告诉侯某新田县门楼下瑶族乡有几株野生红豆杉。随后,乐某带领侯某等人先后5次到门楼下瑶族乡踩点。期间,他们遇见被告人赵某,便把计划告知赵某,要求赵某配合协助盗伐红豆杉,赵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22日至23日,侯某、乐某雇请工人并租用货车来到门楼下乡,在盗得2株野生红豆杉后,侯某、乐某将红豆杉用货车运至新田县城,以36100元转手卖出。乐某分得赃款6071元,赵某分得赃款4000元。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2株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一株树龄约为110年,另一株树龄约为130年。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陈秀玲法官说,被告人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温馨提示】
只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便野生也不得随便采伐。非法盗伐触犯刑律,要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