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对簿公堂争房产 赢了官司输了亲情
红网湘西站
 
05-07 10:03

红网湘西站5月7日讯(通讯员 唐波)“找点时间,找点空闲,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一首《常回家看看》唱红了大江南北,也唱出了无数子女的心声,更是一家团圆的寓意。对于武溪镇的石某来说,这样的亲情怕是不复存在了。近日,泸溪法院审监庭庭长张竹林承办了这起一家四口对簿公堂的房产纠纷案件。

被告石某的母亲王某系泸溪县武溪镇城南社区的移民搬迁户,按移民政策规定可划拨安置土地一块,2007年王某去世。被告石某与原告龙某系夫妻关系,龙某找到相关部办理了被告母亲名下的安置土地使用权证,于是原、被告一起在安置土地上建了私房一栋。2013年9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一栏中记载为原、被告双方二人,但共有权人一栏空白。2014年,原、被告解除了夫妻关系,但对其财产未做处理。现在原告龙某以共同财产房屋未分割、原、被告两个子女以共同出资建房,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这栋房产为由诉至本院。

法庭上,原告龙某及两个子女诉称,该房于 2008年7月在泸溪县武溪镇建立,建房时两个子女已成年,均共同出资。对原告及原告两个子女的说法,被告石某表示无法认同,他表示房屋系原告与自己共同建造,两个子女当时还小,虽在外打工仅能维持自己生活,没有出资建房,土地是被告继承的母亲遗产,属于被告个人所有。

张庭长考虑到一家人一旦因为家产问题对簿公堂,亲情就会受到挑战,因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是本着先调解的原则,争取化解矛盾,维系亲情。但因案件当事人之间在做调解的时候剑拔弩张、僵持不下,谁都不肯让步,调解工作无法继续下去,只有进行开庭审理这个案件。根据龙某和石某双方提交的证据,张法官认为原告主张争议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分割。但龙某无证据证实争议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示明后,原告龙某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原告方要求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诉讼请求,张法官决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虽然结束,但父子、父女之间的亲情却有了裂痕,一家人以后见面也不知道怎么相处了。听完宣判,输了官司的龙某与两个子女不高兴,石某虽然赢了官司,但签完字后也是头也不回地离开了法院。至此,这起房产之争终于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