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伤残赔偿105800元
邵阳新闻在线
 
05-05 14:45

邵阳新闻在线讯 一拆除公司在道路施工过程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一名小学生跌落至其挖好的深坑中受伤致残。4月29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邵阳市某拆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谢某105800元。

2013年下半年,邵阳市某拆除公司承包了东风路商业步行街改造的土石方开挖工程,承诺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但在拆除道路作业过程中,既没有安全员看管,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隔栏,导致七岁的谢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跌入其挖好的深坑里。经诊断,谢某右胫腓骨下段骨折,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14000余元,经司法鉴定为捌级伤残。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邵阳市某拆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由于被告邵阳市某拆除公司施工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谢某健康权遭受损害,被告邵阳市某拆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谢某在事故发生时刚满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重要的教育和保护职责。由于谢某监护人对谢某监护不力,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后果发生有一定责任,故应减轻被告邵阳市某拆除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被告邵阳市某拆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105800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生活中,经常出现地下设施缺乏防护措施而致人损害的情形。现在,邵阳市多条道路正在改造施工,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一是施工方要圈定施工现场、在开挖的土坑周围采取设置横栏、摆放警示标识等防护措施,警示标志应该醒目且在夜晚被灯光照射时能反射强光,有条件的还可以安排专人看管。二是行人和车辆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特别不要低头只顾玩手机而不看路面。(通讯员 贺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