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李女士在邵阳市某商场购物不慎摔倒,协商赔偿未果后,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5万余元。近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场承担80%的责任。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李女士到邵阳市某商场购物,因地面光滑而摔倒,经诊断为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在多家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095元。2014年4月,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9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遂法庭相见。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王堂堂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购物商场在地板较滑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护措施,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组织人员及时提示等,以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人身安全,但商场未尽到这些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李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温馨提示】
公共场所、大型活动的管理者、举办者应增强安全保障意识,提供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作为消费者,也应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贺力平)
[律师评析]
首先,商场管理的疏漏与李女士的受伤以致伤残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顾客在商场接受服务时,商场应当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也应当保证顾客的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李女士对自己摔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罗某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李女士因摔伤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必然发生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均应当由商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