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报4月9日报道 4月8日,有市民拨打湘潭日报热线询问,他的朋友在正常驾驶过程中被查出有吸毒行为,但并未对他人造成任何损害,为何还要面临多项处罚呢?交警对此表示,毒驾的危害比酒驾更为严重,已经实施两年的公安部“123号令”早就对毒驾表明了“零容忍”的态度。
4月6日晚,一辆牌号为湘C15327的小车在韶山中路一中路口缓慢行驶。当时,雨湖交警大队四中队正在这一路口集中打击酒驾。民警肖焱凭经验判断该车驾驶人行为可疑,于是要求对方停车检查。车内和驾驶员张某身上都没有酒味,但面对民警询问,张某神情恍惚,回答问题不能集中注意力。检查中,张某不仅不能出示行驶证,而且提供的驾驶证也被查出是假的。民警通过公安内网调查张某的身份,发现他有吸毒历史记录。根据张某的表现,民警怀疑他涉嫌毒驾,随后将他带至雨湖公安分局云塘派出所进行尿检,结果显示为阳性。根据公安部在2013年底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交警部门将给予张某注销驾驶证,且3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处罚。同时,公安部门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某作出拘留和罚款的相应处罚。
据介绍,吸毒后驾驶车辆在近年来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驾驶人意志力、判断力、反应力严重衰退,方向感、距离感、时空感错乱,识别道路交通情况能力、肌体协调能力急剧下降,给行车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有些毒驾驾驶人会产生强烈幻觉,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对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极大。
交警支队安宣科民警李振元表示,毒驾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隐蔽性强,难以查处。通常交警组织一次酒驾清查行动,能够查出几十起酒驾违法行为,但很难查到一起毒驾行为。正因为毒驾当事人隐蔽性强,大多数不具备明显外部特征,难以发现,往往要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检验才会发现为毒驾。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毒驾入刑”已在不少省市进入试行阶段。(记者 陈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