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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工商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15-03-12 09:37:26
  
红网

图为工商志愿者现场给消费者维权

岳阳日报3月12日讯

3月11日,岳阳市工商局对外公布了2014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个典型案例,并对外发布以提醒消费者予以警惕。这些案例包括销售不合格手机、“销售不合格汽油等。具体案例如下:

销售不合格手机案

2014年4月22日,岳阳市工商局消保科执法人员对岳阳某科技信息公司销售的7个手机类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测,共3种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4月共购进该3种品牌型号的手机322台,销售319台,货值共136078元,销售额共计133481元,税后获利2133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岳阳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产品3台,没收违法所得21336元,罚款12866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14年3月,岳阳市工商局合同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岳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5月5日对外销售其开发楼盘,该楼盘共有商品房906套,商铺401间。至2014年4月,当事人的商品房已全部销售完毕,商铺已销售171间。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和商铺的合同文本格式一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当事人从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网上下载,然后将合同文本中空白处自行拟定内容,成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该合同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明显高于出卖人。因部分买受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补交房屋差价款,以致部分房屋的产权证没办下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14年2月19日,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在办理VIP会员卡时,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经立案调查,截至2014年2月20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会员卡107张,共计销售额15000元,另收取会员卡工本费10元/卡,共计1070元,两项合计1607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岳阳楼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帀9800元。

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2014年3月18日,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在抽检中发现李某某销售的93#车用汽油被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2日以8250元/吨价格购进93#车用汽油8吨,至2014年5月5日办案机关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时库存93#车用汽油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3月24日,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溪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查处了梁某某销售假冒“小天鹅”注册商标的电压力锅、脱水机案。经查,2014年1月,当事人从岳阳某市场购进标为“”商标标识的脱水机4台、电压力锅1个进行销售,其中已销售2台脱水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云溪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2100元。

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4年5月8日,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君山分局执法人员委托检测机构对君山区某超市销售的袋装生姜和鸡汁酱干进行了抽样,后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姜10袋、鸡汁酱干10袋,货值金额共为93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君山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7000元。

欺诈消费者案

2014年4月2日,临湘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临湘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房价外收取费用,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0年10月开始,向外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在消费者签订合同交付房款时,以代收代缴办证费用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转让手续费、价格调节基金、测绘费、分丘成果利用费、分丘平面图等费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收取21位消费者房价外费用24876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临湘市工商局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欺诈消费者行为,没收非法所得24876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25124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4月21日,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商标为“★CONVERSE”的布面胶鞋,其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为扩大产品销售量,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布面胶鞋上使用★CONVERSE商标标识。至2014年5月22日被查处时止,非法经营额为92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汨罗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8000元。

产品虚假宣传案

2014年1月3日,华容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华容县销售的系列化妆品,涉嫌产品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华容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月6日,湘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张某某涉嫌销售侵犯“花花公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服,遂立案调查。经查,2013年12月23日当事人从湖南株洲以328元每套的价格购进西服24套,同时购进挂牌24套,并且擅自贴上标有“花花公子”中文字样的条码在挂牌上面对外销售。截至2014年1月8日,该批次西裤已对外销售完,共计销货款9312元,从中获利144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湘阴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记者 赵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