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新闻网3月2日讯 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两个资兴籍“瘾君子”编造虚假证据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对其提起公诉,将涉案人李某鹏、黄某辉送上法庭审判。
1987年出生、具有大专文化的资兴籍男子李某鹏,从2013年3月染上毒品冰毒、麻古后逐渐吸食成瘾。2014年3月20日,资兴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将在资兴市鲤鱼江鸿都商业步行街一居民楼内的李某鹏、黄某辉一并抓获。3月21日,李某鹏、黄某辉均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投送至郴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该二人被安排在同一戒室,因系同学,关系较好,3月下旬的一天,他们听说采用从戒毒所转到看守所的方法可以出来更快,于是为了逃避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二人商量采用主动“自首”自己虚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便被刑事处理而转入看守所。随后,两人编造了“李某鹏于2014年2月25日晚上两次贩卖毒品给黄某辉”的犯罪事实及具体细节。同年3月29日,李某鹏先后三次利用戒毒所固定电话向资兴市公安局东江派出所“自首”。当日,李某鹏、黄某辉先后在东江派出所民警讯问时“主动供述”:“2014年2月25日晚上李某鹏先后两次共贩卖200元冰毒给黄某辉”。
2014年9月1日,此案经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审查,李某鹏、黄某辉虚构贩毒的事情露馅。同年10月9日,资兴市公安机关对李某鹏妨害作证、黄某辉帮助伪造证据案立案侦查。
为逃避打击处理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伪造证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庭审,两被告对所犯事实均无异议。资兴市人民法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李某鹏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黄某辉有期徒刑1年2个月。(通讯员 李江萍 曹仙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