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报3月2日报道 2月27日,笔者从湘西保靖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宣判迁陵镇城郊某村农民丁某犯非法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违法所得71.7万元全部上缴国库,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据了解,丁某一案,为该县首例刑事问责非法转让承包土地案,也是我州非法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获刑第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耕地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的父亲丁某某共承包本村土地8.2亩。2012年初,为修房子,全家人商定,由丁某出面将自家的承包地、自留地转让给他人,转让出的钱全家共分。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丁某出面将自家的承包地、自留地共8块先后转让给王某等8人作为建房用地,共获得土地转让金75.2万元。后丁某为了便于转让尚未转让的土地,共花3.5万元向罗某、舒某、彭某3人购买道路通行权,除去成本,丁某获利71.7万元,所得转让金丁某家人已全部共分。
该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获利71.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县法院作出判决后,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对犯罪事实表示追悔莫及。
办案人员提醒,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扩容后,土地逐渐升值,城镇规划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时有发生。丁某一案,在保靖乃至全州都具有教育和警示意义。这个案例告诫大家未经审批,没有合法手续是违法用地,有合法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建设也是违法用地,私自转让、买卖土地更是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