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6月17日讯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为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近日,湖南省高院出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自7月1日起,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我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数据,省高院将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原来的标的额为8000元以下。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后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记录在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寻求再审程序予以救济。(记者黎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