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讯(通讯员贺力平)男子黄某到一理发店理发,因店家玻璃没贴警示标志,黄某起身往外走时撞上玻璃橱窗造成头部受伤。7月2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理发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黄某损失4700余元。
2014年10月4日,原告黄某到曾某所经营的邵阳市某理发店理发,结完帐后,黄某一手拿零钱一手玩手机低头直接往外走,一不小心撞上店内的玻璃橱窗,造头部受伤流血。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要求邵阳市某理发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的安全,然而被告店内的玻璃橱窗没有贴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原告自负70%的责任,被告负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