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6月4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陈驰)这几天,株洲芦淞区体育路学堂村的王爹爹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的女儿与女婿离婚,法院判孩子归男方抚养,女婿在办理离婚证时还弄了一份离婚协议书,里面有一条“女方永远不得探望孩子”。“我女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同意的。这该怎么办?”王爹爹说。
据老人介绍,2009年,女儿与前夫谢先生结婚,次年生下外孙小宇。结婚六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和,闹起了离婚。今年4月16日,王女士与谢先生去荷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谢先生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里面有一条“女方永远不得探望孩子”,“当时是前夫逼我签字的。”王女士说,后来民政局工作人员在离婚协议书上盖了章。离婚后,王女士提出看望孩子,均被前夫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了。
为什么离婚协议里有母亲不得探望孩子的内容,还盖了民政部门的公章?记者随王爹爹父女来到荷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与谢先生离婚当天,两人是带着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来的,双方对离婚都没有异议,调解员没有详细查看资料就盖了章,是调解员的失职。“谢先生隐瞒了王女士是智力残疾人的事实,这也是造成失误的原因之一。”该工作人员解释说。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谢先生,他承认是自己要求王女士签的字。他希望离婚后,王女士不要打扰他的生活。
目前,登记处已经与王女士、谢先生取得联系,经双方同意后,之前的离婚协议作废。王女士在父母的陪同下,两人去婚姻登记处重新协商离婚协议的事宜。
湖南省天桥律师事务所罗建文律师表示,王女士是智力残疾人,在谢先生的忽悠下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益。其次,协议中不允许母亲探望儿子,本身也违反了社会的道德,也是法律禁止的,所以那份协议只是废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