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站6月3日讯 (通讯员 谢思宇)小学生在学校与同学嬉闹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这中间的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嘉禾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之一的学校承担40%,剩余60%的责任由原告以及另外一方被告学生双方的监护人均担。
【案情回放】
2014年2月21日,嘉禾县某小学的学生胡某和同班同学肖某课间休息时在学校校园操场游戏过程中无意撞倒肖某倒地受伤。后肖某到嘉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16日,共花医疗费5137.34元,出院诊断为右肱骨下段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学校寄宿学生,原被告因课余嬉闹造成了原告的受伤,作为管理方的学校对肖某的受伤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应承担主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胡某在嬉闹时未注意安全导致原告肖某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原告肖某自己对自己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本案原告发生受伤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定由双方共同均担剩余的责任比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