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南保监局与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获得省政府批准,待产品正式发布后将立即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试点城市。鉴于株洲市工业规模较大、人口较多、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基础较好、个税征管比较规范到位等有利因素,选取株洲市作为试点城市。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政策宣导,税务部门负责制定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和操作细则,关注试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保监部门负责对试点地区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销售、承保、理赔和服务等环节的监管,依法及时处理处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税优内容。规定了税优额度及政策适用的产品、人群。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