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娄底站讯 近日,双峰法院依法对一起以提供贷款为名,实为诈骗的犯罪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左右,购进手机和四张银行卡,以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和诚意金、制作证件收取费用等方式在广西省梧州市诈骗他人财物,共诈骗5次,诈骗金额217O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发送信息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各位要办理贷款的朋友须到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办理贷款手续,谨防上当受骗。(通讯员 张宁 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