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站10月14日讯(通讯员 李义斌 王晶)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个人多占共同财产而不予分割的目的可行吗?近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廖某和被告喻某离婚纠纷案。法院依法准予两人离婚,因原告廖某在起诉前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全部取出转移,法院对被告喻某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原告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请求予以支持,遂酌定这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由被告喻明分取4.5万元,原告廖娟分取1.5万元,原告廖娟父母购置的1.6万元嫁妆归被告喻某所有。
2013年5月,廖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老乡喻某。听说喻某家所处的土地很快要被征收,为了能多分一份土地征收补偿款,7月份,认识仅两个月的年轻人在家人的催促下到苏仙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13年9月,土地征收补偿款如愿下拨,喻某、廖某一家分得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办结婚酒席,10万元存在廖某的名下。2014年10月,喻某、廖某一家再次获得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喻某用这笔钱还了向舅舅借的4万元借款。
因为缺乏感情基础,互相了解不多,婚后,喻某和廖某两人感情一直不合,还曾多次分居。2014年12月24日,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平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属于原告廖某和被告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原告廖某父母购置的价值1.6万元嫁妆和第一笔土地征收补偿款剩下的6万元。但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廖娟将这6万元补偿款全部取出转移。对此,被告喻某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原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请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原告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