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正当节日福利可发放,但有标准限定
株洲晚报
 
09-25 09:40

株洲晚报讯中秋、国庆“双节”马上来临,如何给职工发放“福利”成了不少单位头疼的问题。记者从总工会了解到,单位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开支,给员工发放正当的节日“福利”,我省的发放标准是:全年慰问品总价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的30%以内。

今年2月,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如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以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必需的生活物品等。但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

《株洲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也明确,在组织发放福利时,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如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不准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