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信息报讯“今年单位到底发不发月饼?”在中秋佳节临近之际,这个令人纠结的话题又在朋友圈炸开了锅。
维护职工正常福利待遇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二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工会组织是否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了解到,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以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品。
退休职工:感觉快要被单位遗忘
相比前些年中秋节总是大包小包往家里提月饼,某单位工作人员张先生笑着告诉记者,这两年单位什么都没有了,“以前一家好几盒月饼,觉得是负担,现在一盒都没有,又感觉少了点什么”。
张先生说,自从中央八项禁令下发后,单位已经不发节日福利了。由于大家都知道这是敏感话题,所以也没有员工特意关注,有想法顶多是在私下谈论中附和几句。
其实,和张先生有同样想法的不在少数。不过,相比在职职工相对平静地接受节日没有慰问品可领的现实,已经退休的王女士则有另一份感受。“虽然不值钱,但对职工来说却非常贴心。即便是一点小小的意思,证明单位还惦记着自己。突然没有月饼,似乎觉得要被单位忘记了”。
市总:落实规定与职工福利不矛盾
去年12月,中办、国办曾专门下文,党中央下大力气纠正不正之风,也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改善民生,让职工群众共享改革成果。所以,在反腐的同时,要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正常福利,改善职工住宿、就餐、医疗等集体福利,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以及按规定发放的其他职工福利等,使普通职工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中央反腐的成果。
市总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职工福利怎么发?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全总去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全总在去年12月8日下发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其中就包括中秋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指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标准:年人均发放不超过上年在岗年人均工资的5%
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少量”的标准,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是这样解释的: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以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品等,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而根据《通知》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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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福利这些行为不能有
工会发福利的钱从哪儿来的?根据全总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有7个来源,其中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等来源。全总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0.5%的会费,不能从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工资组成里扣除。目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大量单位职工都在通过多种方式缴纳着这笔工会费。
不过也要注意,在组织发福利时,这些行为不能有:1、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2、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3、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4、违规设立 “小金库”;5、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6、截留、挪用工会经费;7、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8、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