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破获特大网络传销案 涉案金额达千万
张家界圈
 
09-17 09:13

张家界圈9月16日讯 9月13日,永定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根据可靠情报紧密追踪、跨省追捕,一举抓获3名网上在逃人员,破获一起涉案价值逾千万元的特大网络传销案。

此前,经侦大队民警获悉,涉嫌利用互联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出现在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和江西宜春市万载县。经报请分局领导同意,9月12日,副局长刘克敏亲自带领经侦大队民警兵分两路,连夜驱车赶至石家庄市和宜春市部署抓捕行动。9月13日,经缜密侦查、精心部署,犯罪嫌疑人路某(男,30岁,河北省西关镇人)、李某(男,34岁,河北省衡水市人)、曾某清(男,35岁,江西省万载县人)陆续落网。办案民警在现场查获涉案电脑主机13台、手机7部、银行卡6张,冻结涉案资金500余万元。经查,路某等3人为牟取利益,于2014年8月在网上设立了“河北领远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网站,以交费360元即可成为公司会员获取“免费旅游”、招募新会员即可获得各种奖励和分红的方式非法牟利。截至2015年9月,该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发展注册会员12万余人,管理层级达到5级以上,收取的涉案资金达4700余万元。经审讯,路某等3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路某、李某、曾某清因涉嫌利用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警方提醒市民:

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网上贸易已是家常便饭的事了。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了财富、带来了科技,同时也带来了灾难,传销便是其中之一。传销是国家禁止性的行为,传销从最初的现实世界发展到至今的网络虚拟世界,别看网络传销者在网络传销活动中四处打着日进斗金、一夜暴富的旗号,别看他们把利益回报给你吹得天花龙凤,但仔细分析和了解后,网络传销的本质就是一种诈骗行为,百害而无一利。

1、网络传销是建立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没有任何实际产品存在,对社会没有创造出任何价值,出售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取别人,纯粹是靠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取金钱。这种方式一旦被社会曝光,或有人卷款潜逃时,层层搭建的人头体系就会因人撤出而崩溃,那么所有参与传销的人员将血本无归。

2、网络传销会让传销者出现家庭危机或家破人亡的局面。因为网络传销靠的是人脉,因此亲戚朋友是最容易被拉进的人。由于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程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成仇,甚至家破人亡。同时,这也会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网络延伸:

一、基本概念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是一个娘胎里双胞胎。传统传销为非法,受到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密切关注和严厉打击。网络传销使用了隐秘的不公开的手段,它的得利方式同样是交纳会费(或说是享受产品),然后再拉人进入作为自己的下线,如此泡制,这种方式与传统传销没有本质的区别。

二、主要种类

1、实物推销

这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

2、广告点击

另一种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这种在线注册多为免费的,在我国发现不多,但对维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免受垃圾邮件骚扰造成极大威胁。

3、mlm模式

也是我们目前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 具体的规则是:会员发展下线包括左、右两个消费区,既要发展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人数发展比例在1:2或2:1(两边之和等于3,称之为一组)范围内为有效,发展第一组后可积6分,相应的获得奖金600元;发展2-1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450元;发展11-10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350元;发展到第100组后,每组可获得奖金300元,每周各会员最高奖金额度为3.5万元。以此类推,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上述案列中,拉人头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

4、广告提成

近些时候,网上“云广告”盛行,由此非法组织利用云广告概念进行非法传销。因为网络传销隐蔽性和欺骗性,很难让广大网民区分,一般人只以为是“网赚”或者是“广告位”,加上近几年广告在网上的大量流行,广告位的租金越来越贵,所以非法组织利用这一背景,提出花钱买广告位,然后拉取下线买广告位从而获得“提成”的新模式。而且,很多组织利用比较出名的公司或者纠费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宣传和蛊惑,利用网民相信合法网站的心理发展下线。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所以这类组织往往很快获得大量利润,并很快逃之夭夭,网站IP一般使用国外大型代理,给网警的查处工作也造成很大困难。提醒广大网民关注,细心区分,并请教相关专业人士。

三、主要特征

1、虚拟性更强

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这一特征,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

2、更具欺骗性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该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

3、隐蔽性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时,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4、跨地域性传播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我们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销毁整个传销集团却无能为力,治标不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工商登记机构,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国对传销褒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四、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