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张家界站9月1日讯(通讯员 巩守信) 近日,由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获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家住永定区的被害人李某某驾车行驶在永定区某巷子里,当车经过被告人刘某某身边时,刘某某称李某某车子的车轮碾压到了自己的脚部,便叫李某某停车。李某某见刘某某没什么事就没有立即下车,刘某某便开始叫骂,并不顾自己妻子和母亲的劝阻叫来几个朋友,持垃圾铁撮殴打李某某头部,李某某情急之下用手保护自己头部,结果左手无名指被打骨折,右手拇指皮肤裂伤,头部也被打伤,刘某某与几名男子随后也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某手部损伤已构成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其提起公诉,刘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赔偿了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永定区人民法院故对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