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兴站讯 被告人黄某,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招聘了曹某等20余名劳动者在其租赁经营的制衣厂内做事。由于资金短缺,黄某自2014年7月起停发工资。2014年10月21日,曹某到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厂拖欠20名劳动者工资,同年10月23日,该局向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在当月31日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黄某非但未按期支付,还玩起了失踪。随后,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12月29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起诉期间黄某某支付了上述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主动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工资,且通过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件的成功审理,有效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对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