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依法强制拆除县城一处楼房
红网绥宁站
 
08-31 11:39

红网绥宁站8月31日讯  8月27日,绥宁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陆某房屋实行依法强制搬迁腾空,并拆除陆某房屋所在副食品公司家属楼。

绥宁县城沿河西路片区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期,房屋现状破旧不堪,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和老化,是典型的危旧房集中区和公共安全隐患重点区。随着近几年城市规划的优化调整和基础设施的持续投入,该区域周边城建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加快对该区域的提质改造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绥宁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绥政房征决【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绥宁县沿河西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征收绥宁县长铺镇沿河西路片区。被征收人陆某有一套住房位于绥宁县副食品公司的家属楼属于被征收的范围。陆某等12人不服,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邵阳市人民政府作出邵复决字【20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绥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绥政房决〔20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至此,绥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绥政房征决〔201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

陆某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同绥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在规定期间搬迁。征补办工作组多次找陆商谈征收补偿事宜,由于被征收人陆某的诉求不合政策,征补办工作组通过十数次的座谈沟通(不含个别沟通),陆某坚持诉求的态度十分强硬,致使协议征收工作无法继续下去。2014年8月14日,绥宁县人民政府就陆某被征收的房屋作出绥政房补决【2014】3号征收补偿决定。因被征收人陆某未能达成协议征收,已造成8#产权调换房无法开工建设,直接造成产权调换户无法按时回迁,征收成本和社会稳定风险增加。

在协议征收无法继续的情况下,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召开听证会,7月10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2015〕绥行执审字第102号),对绥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绥政房补决【2014】3号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绥宁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