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申请法院冻结的4间车库,现在已经被卖出。(记者 谢慧 摄)
株洲晚报8月26日讯25日,市民唐先生向晚报投诉,他借款90多万给别人开发房产项目,因欠债人到期未还款,唐先生和另外一名债主起诉了欠债人,并且在起诉前申请法院查封了欠债人建设的4间车库。他没想到还未到解冻期限,法院竟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库解冻了,导致车库被卖,案件判决了也无法执行。
投诉人:
法院中止解冻,致案件判决后无法执行
据唐先生介绍,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他累计借款91万余元给袁某。袁某以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腾公司)的名义用这笔钱搞危房改造项目。此外,何先生也借款80多万元给袁某用于该项目建设。袁某到期未还款,唐、何二人将袁某告上法庭。
2010年5月,经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袁某应分别归还唐先生及何先生的借款91万余元、80多万元。
唐先生说,在将袁某起诉到法院时,他和何先生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荷塘区法院也因此查封了袁某改造项目的5至8号车库。
唐先生提供的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文书显示,2010年3月25日,荷塘区法院查封了上述4间车库,并明确指出“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拍卖、办理产权变更等”。2012年3月22日,经唐先生、何先生申请,延续冻结。一年后,两人再次申请延续冻结,冻结期限再延长两年,直到今年3月。
唐先生说,去年5月,他偶然得知,4间车库被开发商出售了,当时还在冻结期限内,“我本人至今也没有收到法院下达的解冻文书。”
唐先生认为,他作为财产冻结的申请执行人,法院居然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解冻,“我都没签过回执单,车库怎么就解冻了呢?”唐先生说,法院的做法导致案件判决了却无法执行。
法院:
解冻前下达过终止执行裁定书,
荷塘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文勇对唐先生的投诉进行了回应。
文勇表示,法院对4间车库做出冻结执行裁定后,开发商巨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且提供了规划设计许可、批准建房许可等一系列手续,证明4间车库的产权属于自己。法院执行局认为,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公司而非袁某个人,于是向唐先生、何先生二人下达了中止对4间车库冻结的执行裁定文书。然而在15天有效期内,唐先生和何先生没有提出异议并起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期限满后视为裁定自动生效,于是最后解除了对4间车库的冻结。
文勇说,他不清楚解冻时,法院是否向唐先生下达了文书告知,不过现在的案卷资料中,确实没有唐先生签字的回执单。文勇认为,法院此前已经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文书,程序并不违法,解冻行为没有问题。
律师:
中止执行裁定与解冻没有必然关系,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财产解冻一般在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解冻;二是案件已经完结。就算是第二种情况,法院也应当通知到申请执行人。在解冻过程中,法院下达解冻文书给申请执行人后,必须要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签字回执单,解冻才合法有效。
另有法律人士分析,法院下达“中止执行裁定文书”,意味着执行只是暂停,将来还可以恢复执行,这在法院解冻财产时,并不是必须要走的程序。因此,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与财产冻结并没有必然关系。
该法律人士认为,法院如果在没有送达解冻文书、未收到申请执行人回执单的情况下就解冻财产,其行为是非法的。
唐先生说,现在,他要求法院赔偿因解冻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正在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