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资阳站8月21日讯 “禁止自带酒水食物”、“保修凭证遗失不补”、“货物当面查验,过后概不负责”、“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近日,资阳工商分局分别对辖区经营餐馆的个体户赵某、手机销售商周某、销售化工产品的周某某、食品经营户陈某等经营者违背合同公平原则,利用上述提示性语言,单方面减免自身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上述当事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就条款内容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的条款,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内容无效。实则这些由经营者单方面议定并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意在免除其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依法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典型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遭遇此类“霸王条款”,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