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站8月18日讯(记者 郭亮廷)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去监督?8月11日,市纪委出台《郴州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对象、职责、方式和工作制度,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暂行办法》明确了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监督对象、监督职责、监督方式和有关工作制度。《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监督对象范围,未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任职的市纪委委员和市直机关、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也纳入此次监督对象。《暂行办法》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不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8种情形的,将对其采取谈话诫勉的方式进行诫勉;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中央和省市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将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了信访举报定期统计分析制度、信访举报办理情况报告制度、违纪违法问题和突发舆情(事件)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5项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