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宁远站8月6日讯 根据宁远县人大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财政预算,2015年住房公积金县财政配套比例由原来的工资总额的10%提高到12%,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个人月缴存额也需由原来工资总额的10%提高为12%。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由于1-6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执行的是原来工资总额的10%,为了补缴l-6月每月增缴部分,2015年7月-12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在12%的缴存基础上,补缴1-6月2%部分,即每月按工资总额的14%从工资中扣缴。
二、2015年6月开始预拨的工资标准调整部分(人平300元),暂不纳入扣缴基数。
三、2016年l月起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每月按2015年12月底的月工资总额的12%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