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报7月30日讯 家住保靖县某镇的王先生与邻镇的梁女士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同年底订婚,订婚时,王先生向梁女士支付了60000元的结婚彩礼金,但订婚过后,由于梁女士不同意,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先生认为梁女士是以恋爱、结婚的方式索取财物而并非真爱自己,遂起诉至保靖县法院要求梁女士返还60000元彩礼金。
保靖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梁女士给付了彩礼,现王先生与梁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即婚姻关系并未成立,梁女士则应将王先生给付的60000元彩礼金返还。
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在我国有着长远的历史。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尽管如此,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民间还相当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梁女士给付了彩礼,但双方订婚后,梁女士却不同意办理婚姻登记,王先生与梁女士的婚姻关系并未成立,理应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