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7月13日讯闪婚、闪离已不是新鲜事,问题是,“闪离”时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纠纷。
小丹是醴陵人,今年26岁,2012年3月经人介绍,与阿兵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阿兵比她大三岁。2013年1月,两人在醴陵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可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常常吵架,新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就开始分居生活,两人未生育小孩。
2013年7月,小丹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继续分居生活。2014年7月,小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阿兵离婚。
醴陵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为阿兵出资添置,应全部归阿兵所有,阿兵给小丹的彩礼和金首饰总价值为6.8万元,而嫁妆价值明显偏低,故小丹应酌情返还部分礼金及金首饰折价款4万元给阿兵。
小丹不服,今年1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5万元中只有1万元是现金,另4万元是付款至小丹父亲的账户,没有义务返还;金器是由阿兵赠与,应属于个人财产。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金器以及5万元彩礼不应返还。
阿兵则称,原审判决的共同财产部分,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是自己婚前买的,不属于婚后财产;5万元彩礼中,4万元是结婚前两个月,小丹的父亲说这笔钱不能给小丹,所以才付款到岳父的账户上,这笔钱属于彩礼。金器是附条件的赠与,应该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予。
日前,株洲市中院依法判决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法官认为,阿兵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向小丹及其父亲给付彩礼金5万元,并购买了价值1.8万元的金器以及电器。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离婚,共同生活时间短。对于农村家庭来说,支付5万元彩礼以及购买金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全部不予返还势必造成阿兵及其父母的家庭生活困难。因此驳回小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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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
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应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办案法官认为,毫无疑问,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予返还彩礼;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应当支持。因为,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间相互扶养、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在这种情况下不予返还彩礼有失公允。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款规定是从公平原则考虑。彩礼通常要举全家之力,在部分农村家庭甚至负债而为,如在离婚时不予返还,还将会使男方家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处理不妥,会激化双方矛盾。因此,在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彩礼也应予以返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肖蓉通讯员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