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上百万,株洲股民向证券公司讨说法
株洲晚报
 
07-29 10:01

7月7日股票抛售记录。(李先生 供图)

7月7日股票抛售记录。(李先生 供图)

株洲晚报7月29日讯昨日上午,股民李先生致电本报热线28829110称,方正证券公司违约、违规强行“清”仓,导致他损失100多万元。

40万元“炒”到170万

李先生系我市某单位职工,见今年股市行情好,投入40万元炒股。至今年5月份,40万元变成了140余万元。

“因为当时股市势头很好,所以我就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西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株洲方正证券”)申请融资。”他说,根据他的资金状况,“株洲方正证券”可以为他融资129万元,但为了控制风险,他分三次先后申请融资了99万元,用于增仓“海航投资”这只股票。

至6月12日,他的账户上总资金达到了270万元左右,除开融资的99万元,自有资金为170万元左右。

“证券公司总部提前50分钟强行清仓”

6月13日后,股市风云突变,一路下跌。

至7月7日开盘,他的账户余额约为116万元。

“株洲方正证券客户代表周媛告诉我,我当天的账户余额必须补足到140万元,或者由我自己卖出部分股票偿还部分融资,使我的账户余额达到剩余融资额的1.4倍,否则公司将强行平仓。”李先生说,周媛告知他,最迟在14时前必须补足资金或自行降低仓位。

但当天13:06—13:10,“方正证券”分三次抛出他持有的所有股票,共计104万多元。

13:30,当他从朋友、同学处借好钱回来时,发现自己账户的股票全部被抛了,账户中只剩下了4万多元现金。

“即使到了约定的14时,我还没有借到钱补仓,根据证监会的最新规定,我仍然具有融资资格,至少还得给我保留10万元的融资,方正证券却完全置证监会的规定于不顾。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我只借了‘方正证券’99万元,加上其他手续费,也只有100万元,他们却连我多出的4万多元也擅自卖掉,而且卖的都是当日的最低价。”李先生说,“方正证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前50分钟抛掉了他所有的股票,不但超越授权范围,而且严重违约、违规。

“我的海航投资股票如果没有强行清仓,第二天起,就连续4天涨停。”李先生说,那么他账户上的资金可以回到150多万元,除去99万元融资款,还有50多万盈余。

“株洲方正证券对此事态度前后不一”

李先生说,刚开始时,“株洲方正证券”客户代表周媛多次主动致电安抚他,并表示她本人和营业部负责人都对于公司总部提前平仓并“清”仓的行为感到吃惊。7月11日下午,她和公司副老总何秋良一起和他面谈,商量解决方案,并表示将等公司总部答复后及时和他联系。

但7月13日,“株洲方正证券”态度巨变,称“他的事公司完全没有责任”,他们说“最迟下午2点并非一定要等到2点”。

李先生认为,“方正证券”提前50分钟对他强行清仓,不仅违背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也属于违约行为,对他的损失,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为证实他所说的相关事实,向记者出示了和周媛的通话录音、股票交易记录等证据。

株洲方正证券负责人:建议去法院起诉

昨日下午,记者和李先生来到“株洲方正证券”,公司一名姓曹的负责人告知,他们不能接受记者采访,如要采访,必须去北京总部。

记者随后询问总部可以接受采访的相关负责人姓名、电话,曹没有告知。

曹只告知李先生,对于这个事他表示遗憾,“于公于私,你去法院起诉好一些”。

当记者提出采访周媛以便核实相关事实时,也被曹拒绝,称周媛同样不能接受采访。曹告知,周媛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

律师说法:员工职务行为公司必须负责

湖南方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文政表示,公司员工上班期间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员工口头答应李先生“补仓”的最迟时间,视为对格式合同的一种变更。

该变更是基于2015年7月1日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该规定取消了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当事证券公司员工的表态,没有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李先生能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补仓”标准,证券公司不应当强行平仓。

本案中“最迟下午两点前”这句话,是一个关于时间的明确约定期限。李先生可以先和证券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

【名词解释】

补仓

指投资者在持有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基础上,又买入同一种证券。补仓,就是因为股价下跌被套,为了摊低该股票的成本,而进行的买入行为,是被套牢后的一种被动应变策略。

平仓

指交易者了结持仓的交易行为,了结的方式是针对持仓方向作相反的对冲买卖。平仓在操作上分为对冲平仓和强制平仓,对冲平仓是期货投资企业在同一期货交易所内通过买入卖出相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用以了结先前卖出或买入的期货合约。强制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