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移动测速”
超速行驶和治理超速(特指移动测速)在目前的舆论语境中被恶意地描绘成了“猫捉老鼠”的游戏。事实果真如此吗?今天我们就来一一解答。
为什么要治理超速?
益阳的三条出城的主干道(益宁城际干道、益沅一级公路、益桃一级公路)为例,3条道路里程约为78.17公里,约占全市国省道里程的13%,全部公路里程的0.058%,2014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291起,死亡88人、伤679人、直接财产损失约690余万元。年内平均每公里因事故死亡1人,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16%。2015年元至6月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57起,死亡36人、伤363人、直接财产损失约319余万元,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15%。根据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发生在省道204线的100起交通事故及确认的事故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主要交通违法行为0%的事故与车辆超速行驶有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50台肇事车辆进行了车速鉴定,有40台车有超速违法行为;其中,10台超过了限定时速50%以上,25台车超过了限定时速20%以上(益沅一级公路限定时速80公里,赤山二级公路限定时速70公里)。益宁城际干道在2013年全年(实施测速期间)共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9人;停止测速后仅2015年上半年城际干道共发生交通事故113起,死亡15人。
益沅一级公路提质改造后,道路中央隔离带撤除了,交警测速也停止了,道路变宽了,车辆行驶速度自然也加快了。结果,交通事故频发,2014年头九个月,在这条短短的20多公里路段上,共有32条生命丧于车轮下,还有306人受伤致残,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较大幅度上升,特别是死亡事故上升了42.5%。还有益桃一级公路、桃江县绕城公路,这些道路开通或者提质改造之初,无一例外地都付出了伤亡数十人的惨痛代价。
测速道路的最高限速设置是否合理?
目前,益宁城际干道、益沅一级公路和益桃一级公路的最高限速分别为70公里/小时、70公里/小时和80公里/小时。有不少网友曾经提出过:修这么宽的道路,行驶的车辆又不多,为什么把车速限得这么低?是不是有点太浪费资源了?其实大家都误解了,限速标准的制定依据不单纯因车道数量及路幅宽度而定,而是根据道路级别、车流量、道路宽度、隔离带情况以及实际交通安全状况等条件来具体评定的,其考量的重点是畅通与安全的最大公约数,所以一级公路的限速根据具体情况一般设定为60-100公里/小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为120公里/小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移动测速需符合哪些条件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第1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17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或者对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使用流动监控设备。使用车载流动监控的,应使用制式警车。使用流动监控设备的,应由交通警察操作。”根据上述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上实施测速有两种方式:即固定式和移动式。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要安装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和公路卡口上;移动式测速又有两种形式,即车载式和便携式(雷达测速仪生产厂家分别称为车载式证眼雷达和采点式证眼雷达)。车载式移动测速,即将移动监控设备安放在制式警车上进行测速,而便携式移动设备测速,则由交通民警将移动监控设备安放在路边实施移动测速。无论是哪种式样,都不对仪器的外观及颜色有强制性要求,但必须每年进行检定。
在具体实施测速时,录入测速路段的地点名称和限速值后,将雷达测速仪(即便携式测速仪)放置在路边便自动抓拍超速行为。如果是车载式的,只需将车辆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即可。雷达测速仪的工作原理就是对超速行驶的车辆自动感应、自动抓拍,而不是由交通警察将雷达测速仪拿在手里、扛在肩上、站在路边,采取手工抓拍这种原始和落后的执法方式(这种方式本身也是极不安全的)。只要道路上交通标志齐全有效,而且移动测速设备由交通警察操作,这些都是完全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要求的,是有法可依、于法有据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偷拍”、“隐蔽执法”的问题。
如何确定测定的数据的准确性?
有不少网友反映,车上安装的GPS等设备的数据低于测速的测定数据,就质疑交警部门的数据不合理、不准确。这一点大可不必担心。任何一台测速仪每年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一次检定(益阳交警部门的测速仪是交由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来检定的),所测定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和准确性。相反,车主自带的设备测定的数据只对驾驶人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从实际操作来讲,交警部门对采集的数据必须先进行严格的比对和筛选,如果测速时出现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车辆同时被拍摄,则不采信测定的数据——因为无法确定测速的数据是来自哪一台车辆。
是否有利益驱动的因素?
全坦率地讲,交警部门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所有罚款都直接进入了市财政的笼子,收费系统是财政的,收费人员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收支两条线,交警部门根本就无权、也不可能擅自动用一分钱。所以在这个方面不存在所谓的“利益驱动”,真正的驱动力恰恰是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人的生命安全远远高于其他交通权利!统计数据表明:2013年全国共查处超速行驶9000多万起,因超速行驶肇事导致1万多人死亡,超速造成死亡的概率大约是万分之十三(保守统计);益阳共查处机动车超速行驶将近40万起,按照发生事故百分之一的概率保守估计,全市一年仅查处超速就可以预防交通事故约4000起,减少人员伤亡数百人,而且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无形的,这个是人们感受不到的。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在这些看似言之有理的话语背后,往往掩盖的正是超速行驶这一本身就值得全社会来谴责的违法行为!如果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借口指责交警部门的测速、从而达到纵容超速的目的的声音占了上风,成了社会舆论的主流声音,那么,国人的道德良知何在?媒体的社会责任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一年,仍然有不少人、特别是不少驾驶人对交通违法不以为然,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在内心深处淡忘了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正是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众多交通参与者对交警执法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公安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有两部法律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这两部法律,在违法性质上有什么区别吗?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都是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在日常交通活动当中,人们通常都把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视为交通违章,而不是违法,“交通违章”说屡屡见于报端、挂于口齿。可见人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欠缺的。作为公民,应当自觉遵纪守法;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论何时何地,更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是已经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罚款事小,人命关天!生命无价!奉劝那些因为超速受到处罚的人们,在发泄不满情绪的时候,多想一想那些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饱受伤痛磨难的人,多想一想那些因为交通事故瞬间失去父母或者儿女、至亲阴阳相隔、经受生离死别的家庭,在他们的痛苦和不幸面前,因违法而付出的罚款又算得了什么呢?在此,真诚地呼唤广大驾驶人朋友,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也为了他人,珍爱生命,杜绝交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