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 莫苓芳)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在洪江市安江镇爱购超市门口,看到被害人龙某及其三四个女同学走在前面并发现走在最后的龙某左边口袋内露出了100元面值的现金,于是被告人段某紧跟上前,当其跟随龙某走到治安岗亭旁的人行道后,被告人段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医用镊子将龙某口袋内的100元现金夹了出来并偷走,然后迅速从安江自来水公司前面巷子逃离现场。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段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
法院另查明,被告段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8月26日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某系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被告人段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可以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