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新晃站7月10日讯(朱姝) 近日,由新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盗窃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处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现年28岁的刘某某系一名吸毒人员,因无钱购买毒品,遂于去年11月份的一周内,四次携带油桶、塑料管、扳手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离家不远的沪昆高铁新晃西站的施工现场,并盗取了多辆挖掘机、后八轮工程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800余斤。之后,刘某某将所盗柴油,均以低价卖给了贵州玉屏境内的工程车司机,总共获得赃款2240元。今年2月份,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遂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其为了获取毒资多次实施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因考虑到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经过综合考虑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