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云溪站讯6月29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邓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年仅30岁的被告人邓某已是4个孩子的父亲,家有二老,全家人生活拮据,全靠邓某开货车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可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邓某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1月29日被逮捕;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与其弟弟邓乙驾驶湘L35347大货车载着一车的电缆沟盖板从郴州送货到云溪区铁路变电站,在经过云溪镇陈家坡巷内李某家门前时,货车顶部的水管刮擦到了李某家的屋檐,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了争执。直至当晚10时许,双方才达成赔偿协议,由邓某赔偿李某3500元的房屋维修费用。邓某当即支付了3000元的现金,并出具了一张500元钱的欠条。但李某夫妻仍然不肯放邓某的大货车走,要求邓某于第二天将所欠的500元钱付清后,再将货车开走。无奈当晚邓某及邓乙只能在货车上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邓某被冻醒后发现李某一家已睡着,便启动货车慢速离开现场,当车子刚经过李某家门口时,邓某从反光镜里发现李某从家中冲了出来,邓某怕李某追上来又与自己扯皮,便加速欲逃离现场,随后感觉到货车的左后轮跳了一下,但邓某仍开车载着邓乙逃离了现场。而李某在追赶的过程中,被邓某驾驶的货车的左后轮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驾驶货车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万元,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李某存在一定过错,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所在的桂阳县司法局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