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娄底站讯 6月15日,双峰县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召开社区矫正联席评议会,对郭某社区矫正期间吸毒作出评议,提请市司法局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郭某缓刑。这是今年来该县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的案件,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同时也更好地教育、警示了社区服刑人员。
现年30岁的社区矫正人员郭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郭某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5月,湖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20日,郭某在三塘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在社区服刑期间,郭某不思悔改,在今年4月吸食毒品,被双峰县公安局抓获,并被送往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据此,双峰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之规定,提请市司法局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郭某缓刑。
今年来,双峰县司法局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严格实施考核奖惩,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重拳出击,及时、坚决地给予相应的处罚,做到违规违纪零容忍。此举极大地维护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严肃性,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得到有效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得以提升,并有效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