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两连涨" 市区发放标准提高70元/月
株洲晚报
 
06-11 10:51

株洲晚报6月11日讯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今年又要上调了。6月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城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由1112元/月调整为1182元/月,月标准提高70元。县市区也同时进行调整。据了解,此次调整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这已是今年内第二次上调。

株洲市区每月上调70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株洲市2015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城市四区,即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12元/月调整为1182元/月,月标准提高了70元。云龙示范区参照城市四区标准执行。

醴陵市、株洲县、攸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000元/月调整为1063元/月,月标准提高了63元;茶陵县、炎陵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04元/月调整为961元/月,月标准提高了57元。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年内第二次上调标准

其实,在今年3月1日,我市已经上调过一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市区较去年上调了100元。在一年内两次上调该标准,非常少见。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3月份的那次调整,是根据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变化。而此次调整,则是因为湖南省决定把发放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升到85%,体现了对失业群体的关注。“标准上调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当期结余和历史结余较多,具有调整的空间。”

另据人社部门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当期共有3519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

哪些人能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规定,只要所在单位替员工缴纳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所在单位15天以内必须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通过审核后,失业保险部门会给所在单位发放一张“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失业当事人凭相应证件便可以领取。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告知员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单位没有替员工购买失业保险金,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电话:12333),或通过劳动仲裁、打官司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理地址: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咨询电话:0731-28681685。

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啥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