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四"硕鼠"受审 公职人员/村组长相互勾结
株洲晚报
 
05-29 10:36

株洲晚报5月29日讯28日上午9点半,因涉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犯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受贿行贿罪,言某某、邓某、贺某某(女)、汤某某4人,一齐站到了荷塘区法院一审被告席上。其中51岁的言某某,还曾担任荷塘区明照乡政府纪委副书记。

四人被控在玉龙西路征地拆迁工作中,相互勾结,采取虚构土地等手段,套取国家征收款8笔共计50万元;汤某某将本属于村组集体的3笔征收款发放给个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50万元。上述11笔款项共计100万元。

由于案情复杂,28日并没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4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进行权钱交易被起诉

事情得从2013年7月15日说起,当天,荷塘区明照乡政府成立玉龙西路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言某某等4人因此走到了一块。

51岁的言某某时任荷塘区明照乡政府农业办主任、重点办主任、纪委副书记,兼任玉龙西路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贺某某50岁,那时是明照村政务中心管理员,负责玉龙西路征地拆迁项目。邓某是4人中唯一的80后,是荷塘区戴家岭小学教师,2012年9月被借调到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事业部,负责玉龙西路征地拆迁工作。53岁的汤某某是明照村长元集组组长,配合指挥部开展本组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言某某、邓某、贺某某均为指挥部成员,负责土地调查、出具补偿单据、监督核实数据、参与现场丈量、发放征收款等工作。

经明照村村民举报,去年9月10日,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荷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警方顺藤摸瓜,贺某某、邓某、言某某先后被刑拘。之后,荷塘区检察院就言某某、邓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贺某某、汤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展开立案侦查。

今年2月15日,荷塘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于今年3月3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于4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8日,荷塘区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

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受贿行贿罪

在28日的庭审现场,公诉方称,言某某等四人在开展玉龙西路征地拆迁工作期间,相互勾结,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以及受贿行贿罪。

滥用职权

言某某、邓某、汤某某、贺某某

4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有11项。一般由汤某某以虚构等方式巧立征收名目,然后言某某与邓某开具调查底单及补偿四联单,获得的征收款一律被汇到汤某某个人账户,最后4人共同挥霍掉。4人共套取国家征收款8笔共计50万元。其中一项犯罪事实显示,2013年10月,言某某等4人聚在言某某的办公室,公然商量骗取土地征收款用于加油、买烟、吃饭等日常工作生活消费,然后各自分工实施犯罪活动。

此外,汤某某将本属于村组集体的3笔征收款发放给个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50万元。

上述涉案金额共计1百万元。其中,言某某涉嫌金额为1百万元;邓某涉嫌金额为81万余元;贺某某涉嫌金额为62万余元;汤某某涉嫌金额为55万余元。

受贿行贿

言某某受贿3次,共计1.2万元

汤某某行贿2次共计1.5万元,其中一次向邓某行贿,就在明照乡政府前停车坪送给邓某1万元。

邓某受贿3次,共计3.5万元。

职务侵占

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集体收益手段,单独侵占组集体财产7笔共16万余元。与贺某某共同侵占集体财产27万余元并私分,分得16万余元。

贺某某与汤某某共同侵占集体财产27万余元并私分,分得11万元。

公诉方介绍,案发后,4人均能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汤某某将贺某某、邓某等人退的赃款上交给了明照村村委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3万余元,发还给明照乡政府。

【庭审现场】

有的说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有的说没去实地调查是因为当天穿着裙子

在28日的庭审现场,言某某等4人均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在自我陈述阶段,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涉嫌滥用职权提出异议。汤某某认为,他只是一个村组组长,“根本就没什么权力”,说不上滥用职权。他的辩护律师称,汤某某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滥用职权的主体,他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公诉方认为,汤某某协助公职人员犯罪,属于共犯。

言某某虽然对所有犯罪事实无异议,却不承认自己收受了非法利益,当审判长问他其余3人是否收受非法利益时,他3次以“不知道”作答。他还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贺某某则称,在滥用职权第1个事实中,她之所以没去现场调查那块被汤某某虚构出来的2.8亩荒地,是因为她当时穿的是裙子,不方便到实地去调查。其次,贺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她有自首情节,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侦查,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方指出,贺某某是在公安机关给她打电话让她前去协助调查时才投案的,且她交代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当时都已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