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钱”9.2万 株洲茶陵一村支书被判刑8个月
红网
 
05-18 14:12

红网株洲站5月18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温琳)村里修桥贪污修桥资金,还将村里林地承包租金挪作他用。昨日,记者从茶陵法院获悉,茶陵县枣市镇西岭村原村支部书记江寒(化名),由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2年,50多岁的江寒在茶陵县枣市镇西岭村担任村支部书记,春季一场大雨,冲毁了村里的一座桥。为此,当年3月,江寒以西岭村的名义向县交通局打报告,请求拨付专项资金。

茶陵县交通局拨付5万元专项资金后,江寒于当年下半年,两次从村里取走5万元现金。然而修桥并没有花多少钱,其中4.2万元被江寒贪污。

2012年4月,湖南省山森林业开发公司与枣市镇西岭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5年,租金为14万元。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江寒陆续收取湖南省山森林业开发公司14万元林地承包租金,他将14万在村里做了账,却只交了9万元,剩下的5万元挪作私用,用于个人开支、消费。

2013年2月,江寒的贪污和挪用村里资金的行为,被村里人举报,之后茶陵县公安局介入调查。2014年5月,江寒被刑事拘留,5月2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

茶陵县法院认为,江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中,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江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去年7月15日,家属主动向茶陵县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9.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江寒因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茶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对其退缴的赃款9.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