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5月24日讯 (潇湘晨报 通讯员何浩谭蕾)2015年5月21日,湖南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易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在澧县道河乡廖坪村三组家中与刘某等人饮酒后驾驶鄂AN9532马自达小轿车行驶至澧县澧阳镇澧州路与运达路交叉口澧州国际宾馆路段时,被澧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此前,已经由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吊销了易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