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已办“单独二孩”《再生育证》616人
耒阳新闻网
 
05-19 16:11

耒阳新闻网5月19日报道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大政方针,是适应人口形势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正式启动实施了“单独两孩”生育政策,耒阳市于2014年5月30日为首批13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颁发了《再生育证》。截至2015年5月15日,我市已审批 “单独二孩”《再生育证》616人。为进一步推进“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落实,现将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湘卫法制发{2015}1号)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一般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其中,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且死亡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养父母没有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唯一存活的养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单独两孩”生育政策:

(一)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二) 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三) 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四) 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父亲或母亲死亡,该子女未由健在一方抚养,或者由健在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关于单独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 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

(三) 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关于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到2015年1月24日之前,单独夫妻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湘卫法制发{2015}1号)规定,没有办理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子女的,立足于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