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城晚报讯 5月17日,市民贺女士向本报投诉,自己日前在怀化城区东兴步行街购物,付款后还未出店门,想退掉其中的一样却遭到店员拒绝,情绪激动之下,她与店家争执不下,沤了一肚子气,最终东西还是没有退成,这让她忿忿不已:网上购物,还可以7天无条件退货,凭什么实体店购物却没有“后悔权”。
据贺女士介绍,日前自己在东兴步行街一品牌内衣店选购了两件内衣,付款后,她再次检查时,发现其中一款有个细节自己不喜欢,就向店家提出不要了,当时店家告诉她可以换,要她另选一款,由于她没有看到中意的款式,于是要求退货退钱,遭到店家拒绝。贺女士认为“虽然说东西质量没问题,但平时也只听说出了店门概不负责,自己都还没出店门,就不给退货,这也太没道理了”,于是坚持要退货,不料就恼了两名女店员,俩人一唱一和,对贺女士进行冷嘲热讽:“这大白天的你在作梦吧,你以为你是谁呀,想买就买,想退就退”,“你是大人不是小孩子,自己做什么还不知道呀”……把贺女士气得不行,所幸在其他顾客的劝阻下,争吵没有升级,但最终店家也不肯为她退货,而心烦意燥的贺女士也只好自认倒霉地息事宜人。
商家:
实体店购物 退换有条件
实体店购物能不能随意退换呢?记者采访了步行街、中心市场的多家店面,大部分的服装鞋包店都表示如果确定是商品质量有问题,看情况可给予换货或退货,如果没质量问题,看情况可给予换货,但退货肯定不行。
开童装店的周女士认为,实体店买东西,东西都是现货,颜色、款式、质量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肯定是选好了满意才买,像她店里卖的是童装,有时顾客选的大小不适合,可以换,但退就没道理了。尤其是服装类,很多问题出了店就说不准是质量还是人为,如果无条件退货,那肯定会乱套的。而一家服装的店员更是明确表示:
买东西你肯定要自己看好呀,没有人强迫你,不管是质量问题还是过后不喜欢,都是你自己的错。如果买了后又不喜欢,同意换其他款,这已经充分体现了商家的诚意,而且价格一般只能贵不能便宜,即使便宜些也不能便宜太多。总之就是无质量问题,商家拒绝退钱。一位卖小商品的摊主更是明确表示:货物离摊就概不负责,不存在退货或换货,因为卖东西的商家那么多,顾客离摊后就说不准东西是不是就是自己摊上卖的。
随后,记者采访了飞达、佳惠等大型商场的部分商家,退换商品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可以退换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都表示可退换,但对没有质量问题的,“看情况可以考虑换货,退货没有道理呀”。同时,接受采访的几名售货员都表示,如果碰到这情况,自己会耐心解释,尽量让顾客满意。而对中心市场广大卖果蔬生鲜的商家来说,他们的生意经里根本没有“退换”两字。
市消协:
实体店不适合网购“后悔权”
“既然网购有后悔权,消费者到实体店消费,为什么不能享受7 天无条件可退货的权利呢?”针对消费者这一疑问,5 月18日,记者咨询了怀化市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的谭秘书长。
谭秘书长表示,新消法第25条,赋予消费者网购7天可退货的“后悔权”,但“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据介绍,这是因为消费者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时,有“非现场购物”的特点,即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影音资料等来决定购买,而实际商品到手时,却往往发现与商品描述存在差异,可能颜色不对,也可能存在质量甚至其他夸大、虚假问题,因此,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7 天的后悔权。但“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已当面查看了商品,付款交易后,就已经形成了一种买卖约定,消费者因单方面的原因而非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属单方违约,可以跟商家协商解决,但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在实体店里无条件退货”。
新消法:
四类网购商品没有“后悔权”
即使是网购,也并非所有对商品都有“后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4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按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须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