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绥宁站讯 日前,绥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被告人陈某建、梁某球、梁某权、付某利、陈某兴、李某兵、于某凯7人分别作出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五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的判决。
被告人陈某建等7人均系绥宁县白玉乡的村民。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建为主纠集梁某球等被告人,认为附近山林里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价格昂贵,有利可图,遂合谋先后四次乘夜声人静之际进入山林盗伐红豆杉11株,计立木蓄积8.7立方米,并制成原木运往外地销售,非法获利三万多元。经法庭审理查明,陈某建等众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此都受到了应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