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抢夺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13年5月18日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5次在安江镇防疫站家属楼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冯某、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3克,获毒资1278元。
2012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安江镇公园路至地税局的路上,对行人王小某戴在双耳上的一对黄金耳环实施抢夺,抢得其中一只黄金耳环重1.3克。当日晚,王某将抢到的该黄金耳环卖给怀化市火车站旁某寄卖行老板杨小某,卖得330元。经鉴定,该被抢黄金耳环价值465元人民币。
2012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安江镇公园路与商业路交汇处以给杨某某介绍房子出租为由,将杨某某带至安江镇中山园村11组向运生住宅旁的小道上,对杨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吊坠项链实施抢夺,抢夺过程中项链断裂成几节,王某抢得其中一节重4.89克的黄金项链后逃跑。随后,她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将黄金项链予以追缴,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提取了断裂的其他几节黄金项链。经鉴定,该条重12.7克的黄金吊坠项链价值3975元,其中被王某抢夺到手的一节重4.89克,价值153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销售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抢夺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抢夺黄金吊坠项链的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全部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