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詹某因在大年二十九、三十以及正月十二共三次容留亲朋好友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2月17日(大年二十九)18时,被告人詹某在其租住的黔城镇芙蓉路一居民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5年2月19日(大年三十)20时许,被告人詹某在其租住的黔城镇芙蓉路一居民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蒲某及其姐夫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5年3月2日(正月十二)11时许,被告人詹某在其租住的黔城镇芙蓉路一居民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蒲某、郭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同日,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詹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租住房内将其当场查获,并从被告人詹某处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二颗,从郭某处收缴甲基苯丙胺片剂六颗、甲基苯丙胺二小包。被告人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詹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