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信息报5月8日报道 在校学生小刘实习期间受伤,因赔偿问题实习单位与学校相互推诿。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实习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刘系被告某职业中专的在校学生。2013年4月22日,经学校推荐,原告小刘到被告某机械公司开始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同年11月11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部件制造部支腿冷作工作中心手扶立板时,因行车惯性太大,造成右手被压在工装与吊链中间而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某机械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2014年3月20日,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全休120天,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小刘将被告某职业中专和被告某机械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8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刘系被告某职业中专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被告某机械公司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故被告某职业中专对原告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因此其对原告本次身体受到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实习单位的被告某机械公司,在原告实习期间,负有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原告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被告某机械公司虽对原告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对原告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该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其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小刘实习期间虽未满18岁,但其年龄与生活经验足以完成其顶岗实习工作,出现本次意外事故原告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