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非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和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紧靠右侧的车道边缘线行驶。
二、在施划车道中心实线和车道分界单实线的路段上,严禁驾驶非机动车越线或压线行驶、掉头、超车或倒车。
三、醉酒的、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人不准驾驶非机动车;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此物,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竟驶;人力三轮车不准在道路上并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五、骑自行车不准带人,载物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轮,后端不准超过车身1米,人力三轮车不准载人,载物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后不得超出车身1米。
六、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停放,必须在指定停车场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道路上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违章停放;人行道的指定自行车专用停车点仅供自行车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