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晚报4月29日报道 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市民齐某工作近6年后,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买相关保险。4月28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获赔6万余元。
2008年12月22日,齐某经招聘录用到湘潭一家公司上班,从事技术部技术员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了每月的工资组成。齐某入职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亦没有安排其休年休假。
去年7月7日,齐某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裁决: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6000元,失业保险待遇1214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9元,合计60281.9元。齐某供职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岳塘区法院。
在法庭上,齐某提供了终止劳动关系前8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据,证明他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6000元,而齐某供职的公司没有提供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据,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故法院认定齐某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另外,对齐某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失业保险待遇、年休假补偿等问题,岳塘区法院认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法官表示,工作满一年,依法每年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公司应按照齐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最终,齐某供职的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需一次性支付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60281.9元。(记者 马青松 通讯员 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