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4月27日报道2014年6月10日,醴陵一村民彭某见自家猪栏内有一头猪患病快要死了,便打电话联系了张屠夫,要张屠夫帮忙处理一下。
张屠夫在彭某家将猪宰杀后运送回家,并于次日以6元每斤的价格卖了245元病死猪肉给商贩黎某。
随后,黎某在醴陵市某农贸市场内销售猪肉时,被醴陵市商务局查获。除贩卖出的10余斤病死猪肉外,其余均被查获。
此外,张屠夫在自家门口以9.5元每斤的价格将10余斤病死猪肉销售给周边村民,剩余的猪肉亦被醴陵市商务局查获。
【判决一】刑事判决
2015年4月17日,张屠夫、彭某、黎良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醴陵市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1年,宣告缓刑3年、2年、2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8000元、1万元。
【判决二】禁止令
为了更好地帮助上述涉案3人改造,法院同时判决,缓刑考验期内,3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旦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被立即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实刑。